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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中食安信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7 15:08: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部分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重点条款如下:
(一)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得非常仔细,将“引人误认为”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二)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本条规定明确了员工行贿一般都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此时并不关注经营者对员工行为是否有明确授意或知情与否。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提高了企业对于商业贿赂方面员工管理和培训的要求,影响到企业激励机制的设计。
(三)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规定明确了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这样的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四)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内容对有奖销售的形式和金额做了明确规定,有奖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内定人员中奖和金额超过五万元,均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五)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增加了经营者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也是严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会受到严厉查处。
(六)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内容增加了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的规制。利用技术的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妨碍或者是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这对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不利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政府要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也要积极广泛地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相关建议:
在即将实施的更加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下,企业要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做到公平竞争。
(1)对企业的所有产品标签和广告进行系统筛查,保证标签和广告的真实可靠性,避免出现与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
(2)对企业员工进行系统的管理和培训,避免出现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企业应规划好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避免采用不合规的有奖销售。
(4)企业应注意严禁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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