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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发布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1-05 15:10:33

    国家近期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与之相配套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确立了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原则,指出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并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目录》中鼓励类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有:

   
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

   
《目录》中限制类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有: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原糖生产项目

   
北方海盐100万吨/年以下项目;南方海盐新建盐场项目;矿(井)盐6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湖盐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白酒生产线

   
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目录》中淘汰类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有:

    1.5
万吨/年及以下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生产装置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生产装置

    1
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在网上发布,详情请查阅国家发改委网址:www.sd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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