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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19 16:50:06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