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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发布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20 16:16:37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细则,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抽检监测工作组织形式分定期抽检监测和专项(含应急)抽检监测两类,主要实施办法有:

  一是制定计划。制定覆盖全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抽检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及专项(含应急)抽检监测方案。

  二是实施抽样。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承担食品抽样工作。加强抽样过程管理,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三是检验。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3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6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四是报告送达。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以及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和电子扫描件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是异议处理相关单位。自收到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其中有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已进行过复检的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等情况,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六是结果处理。定期公开抽检信息,按季度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治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组织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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