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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在网站公布

发布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24 16:48:21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通知,对各市进一步做好全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省卫计委指出,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宣传贯彻、指导解答以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重要职责。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据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是全面调查评价标准贯彻和执行情况、标准指标和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出标准实施和修订建议。

  省卫计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粮食等部门,依据2015-2016年年度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目录和跟踪评价要点开展跟踪评价,同时开展对现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并指定技术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标准意见收集、汇总。

  省卫生计生委明确省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局具体负责全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做好全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意见收集和汇总工作。

  同时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具体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重点收集对同级各系统、食品生产企业以及第三方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标准及相关标准的意见。

  据悉,根据部署,省卫生计生委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出,备案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指标及其相关技术要求等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同时,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客观把握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专家(简称专家)的审查意见。专家应对审查的企业标准制定的安全性、科学性、合法性以及书写格式等规范性内容和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此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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