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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4 14:42:18
索 引 号:07B170309201700883
信息所属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信息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
生效日期:2017年09月25日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5日
内容概述:3642号答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
B类
同意对外公开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食用樱花原材料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盐渍樱花的农产品属性问题
农产品的范围和定义按用途不同而分类各有差异。基于质量安全监管上的农产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读,农产品定义中的“农业活动”,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盐渍樱花是樱花经过盐渍后的产品,不归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范围,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范畴。
对于食用花卉,《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NY/T 1506)标准仅包括“菊花、玫瑰花、金银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槐花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可食用花卉”。据了解,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
二、关于将樱花纳入国家《新食品原料目录》问题
新食品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照《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技术法规进行安全评价和审查批准。若樱花纳入《新食品原料目录》,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做好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快配套制定农药残留限量等标准。
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010-59192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