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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2 16:21:56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总局16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总局17号令)规定执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出台前,按照现有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执行。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总局16号令、总局17号令规定,及时指导、开展具体工作,制修订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015年10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按照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市局药械市场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四、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行为终了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开始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继续、连续到2015年10月1日以后终了,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对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比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较重的,也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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