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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每日质量报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9 15:39:23
3月1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职业打假人”诉超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2015年年7月,叶某在广西防城港某超市内购买了牛奶片和茶叶。随后,其以所购买的牛奶片配方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标签未标示食品配料表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返还购物货款338元及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3380元。
2015年11月,防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该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叶某在防城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超市购买了270元的“BBRED点点龙牛奶片”,以及68元的“泰和老人茶”。在使用过程中,叶某发现其所购买牛奶片的配料里显示使用了氢化油但不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未标注配料表。叶某以牛奶片及茶叶存在上述问题,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起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
其一,涉案牛奶片是否可在国内销售及其成份含量是否符合我国食品法律规定,其在进口时已经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定。纵使该货物部分成分含量标注与国家公布的规定有差异,也不能认定其就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二、涉案茶叶属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配料问题》(GB7718-2011)标准进行预包装,但被告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却仍使用2004年的国家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后经查明,被告在销售涉案茶叶时已尽到相应的查验等义务,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红茶货款68元;原告退还被告涉案红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叶某
叶某在上诉过程中表示,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及来源的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牛奶片为来源合法的进口食品错误。即使牛奶片来源合法也明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被上诉人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时,已经尽到法定查验等义务。叶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应支持自己对于超市惩罚性赔偿的要求,请求防城港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自己的全部请求。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辩称买家叶某以“职业打假人”身份不止一次从公司下属超市购买标示不合格商品索取高额赔偿。叶某的行为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对于叶某所提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符合进口商品法律规定。此外,被上诉人在进货及销售时已尽到相应查验义务,不存在明知行为,并且配料表不符合标准不代表其属于不安全食品。上诉人叶某所要求的十倍赔偿,前提是该货物对消费者已经造成损失,但叶某不属于消费者、不存在损失。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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