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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7 13:42:40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苏稻在南方亦被成为南稻)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与此同时,北京苏稻及苏稻被要求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 同时也被要求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相关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也被禁止。
据了解,北稻是在其起诉北京苏稻和苏稻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申请的,北稻称发现北京苏稻和苏稻在1号店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等商品,并在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个商标,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第1011610号“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以及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犯。
诉中保全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对此,北京苏稻、苏稻表示,不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认为在未认定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已注册商标及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而目前苏稻“稻香村集团”文字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阶段,无法确定北京苏稻、苏稻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另外,苏稻还强调,其在糕点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以及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且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是未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其使用稻香村商号及商标并不存在侵权。
据苏稻一位内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造成的损失预估超过1亿元,北稻提供的担保无法弥补其损失。
实际上,苏稻始于1773年,北稻始于1895年,都有历史积淀,双方亦有多有合作,都是国家认定的老字号。资料显示,目前北京稻香村拥有270余家连锁店,600余个经销专柜,年销售额达50多亿元,除了经营糕点,其门下连锁店如同小超市还经营各类其他品牌食品,在北京当地颇受欢迎。
苏州稻香村自民国时期注册单“禾”字标作为商标,民国期间南京、上海率先成为苏州稻香村在外地的“分支”以后,延伸苏州稻香村单“禾”商标为“禾禾”,即第二代之意;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注册了“禾禾禾”商标。
苏稻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在1982年申请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于2013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于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北京稻香村层承诺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不过,双方品牌之争在近年来爆发,并且持续近10年之久。事实上,在2005年之前,两家稻香村彼此的市场之间并无太多交叉,苏州稻香村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京稻香村则深耕北京。但是这种地域格局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被打破,也逐渐引发了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北稻陆续提起了多起诉讼。
以往南北稻商标之争更多的是在线下实体店,不过近年来也延伸至线上。如在2016年11月17日,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北稻与苏稻商标纠纷案开庭时,北稻还特意提到电商、微信的问题。
据介绍,苏稻实体店面没有北稻多,但2009年即开始涉足电商,近几年电商发展很迅速,目前占苏稻营收30%-40%,而且份额在逐渐增加。北京稻香村从2014年首次在天猫、京东开设旗舰店,也联手百度外卖和京东到家探索老字号糕点零售O2O模式。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毕国才认为,北京稻香村是传统的食品老字号,最基本的销售方式是实体店、面对面销售,但为了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企业也应跟上趋势,探索网络销售渠道。
在业界看来,北稻与苏稻十年来的商标纠纷,实际是原有地域格局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被打破而引发。对于双方的纠纷,苏稻执行董事长周广军表示,这对品牌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希望双方能够共同携手发展稻香村这个品牌,做强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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