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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购买无生产日期蛋糕,为何法院不支持十倍赔偿

发布来源:法制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7 16:39:19

今年4月6日,张先生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一家爱的礼物门店订购了16个14寸星星巧克力裱花生日蛋糕,总价值4944元。随后,张先生以蛋糕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等法定信息为由,将蛋糕店以及蛋糕的生产商嘉兴沃德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南湖区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请。

张先生说,蛋糕配送到指定地点时,他注意到,蛋糕的包装盒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依法应该标明的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等信息在包装上也找不到,张先生遂向食药监局投诉举报。

随后,张先生以蛋糕店及生产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行业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金额达5万余元。

“我们取得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销售的蛋糕属于现制现售的产品,张先生前日预定后第二天到门店领取。”蛋糕店的代理人表示,这类蛋糕属于预包装食品,故不需要合格证明,蛋糕店办理了餐饮许可证,也不需要标识产品合格证。

另一被告沃德公司标识,张先生购买的蛋糕的蛋糕胚系其提供,其他裱花都是蛋糕店现场制作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上述“但书”中的食品安全,应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本案中,张先生起诉的依据系其购买的蛋糕外包装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信息,张先生认为上述食品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法院认为裱花蛋糕属于现制现售产品,并非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签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故裱花蛋糕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并未违反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现张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蛋糕存在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故对于张先生要求退货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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